云人工[1996]26号文件及公办教师死亡其配偶遗属补助问题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5 19:48:34
“云人工[1996]26号文件”的内容是?
公办教师死亡其配偶遗属补助问题:30多年教龄的农村教师意外亡故(不在工作岗位上死亡)其配偶的遗属补助是怎么补助?属于县人事局还是教育局负责?是不是等到年满55周岁就有了?标准是每月多少?

恭请业内人士回答,非常感谢。
非常感谢谢您的回答!是不是死者死亡时配偶必须年满55周岁时才有,当时不满55周岁没有就算以后到了55周岁还是没有?

以下是你要找的文件全文,请认真阅读。不过这个文件后面还有一些调整和补充。
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
云人工[1996]26号、(1996)云财文字第140号
关于调整我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各地、州、市人事(劳动人事)局(处)、财政局,省直各厅、局、部、委、办:
我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,自1980年月日转发贯彻民政部、财政部“关于执行《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》的通知”以后,经过1984年修订和1986年、1989年两次调整提高标准,较妥善地解决了遗属生活困难。近几年来,由于物价上涨,各地、各部门、单位普遍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,要求适当调整。参考有关省的标准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调整全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(不含本人犯罪造成的死亡)时,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。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: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,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90元;遗属系农业人口的,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。
二、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,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,不论是农业人口或是非农业人口,每人每月补助150元。
三、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,在按上述标准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础上,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:
1. 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,每人每月增发20元;
2. 遗属系鳏寡孤独者,每人每月增发20元;
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,增发费用可合并计算。
四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,按下列办法计算:
死亡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,按固定收入计算,其固定收入在200元及其以下的,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费;固定收入超过200元的,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,余下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,不足部分,按本通知第一、二、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。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,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;因公死亡的,可不受死者生前基本工资的限制。其配偶